云南农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两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为: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条 根据《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云南人民政府令第57号),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范围为:
(一)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变更;
(二)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变更;
(三)社会团体登记证年检、变更;
(四)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外汇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
(五)金融企业登记、换证、年检、变更;
(六)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变更、注销;
(七)制作防伪印章;
(八)车辆征费,车辆台帐,申领车辆牌证,车辆年检;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国有资产统计,资产评估;
(十)商标事务代理,广告业务审查;
(十一)产品标准备案,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
(十二)其他事项。
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只提供两证副本复印件。各部门或个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两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学校党办校办主页下载并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由党办校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到档案科办理使用手续。如个人因私出国使用,则必须在填写申请使用理由时注明“在国外发生一切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字样。
第五条 学校两证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档案科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六条 学校两证由学校档案科负责管理,必须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故意损毁两证。
第八条 两证管理权在党办校办,由党办校办负责年检和变更事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