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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收文处理办法
作者:党办校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28

云南农业大学收文处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收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文处理是指对学校收到的外单位公文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和归档等程序。本办法仅针对普通平件的处理。
第二条  收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党办校办是学校收文处理的工作机构,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校各学院、部门的收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登记、审核、拟办。国家有关部委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等单位的来文,由党办校办登记编号,制作文件审批单,提出拟办意见,并送分管校领导批示。
校内任何部门和学院收到上级正式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的正式公文,原则上送党办校办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
第五条  批办。审批公文时,分管校领导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第六条  承办。党办校办接到校领导批示意见后,应及时、完整复印非涉秘公文给主要承办或协办部门。承办或协办部门接到公文后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紧急公文特急特办,当天处理。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协调。如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提出明确意见经党办校办上报主管或分管学校领导审批、裁定。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党办校办,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督办。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办校办负责督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八条  归档。公文处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一)上级机关的公文,除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印的以外,经学校领导或党办校办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印转发各承办或协办部门。复印时,应注明复印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二)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三)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四)公文立卷应以本部门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按照其相互联系、自身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立卷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本部门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文档的保管和利用。
(五)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六)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经过鉴别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定期销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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